道學碩士科
Master of Divinity
宗 旨
為重生得救、清楚呼召事奉主之大學畢業;或符合同等學力資格者;或四年制神學學士畢業者所設計之三年制課程,須修滿99學分並滿足學院所規定之畢業要求。
透過聖經、神學、教牧實踐科目,以及實習,培育傳道人,使其具備按正意傳講聖經、牧養教會、佈道宣教之能。
學 制
- 三年制課程,須修滿99學分(必修課程78學分、必選修課程6學分、必選課程8學分),並滿足學院所規定之畢業要求始得畢業。
- 道學碩士科修業年限基本年數為三年,學生可依個人實際考量於五年內修畢(自正式入學時起算)。如有特殊情況,經申請核准者得再延長,每次延長一年,最多修業年限不得超過六年。
- 道學碩士科副修教牧輔導碩士科修業年限基本年數為四年,學生可依個人實際考量於六年內修畢(自正式入學時起算)。如有特殊情況,經申請核准者得再延長,每次延長一年,最多修業年限不得超過七年。
必修課程
上 學 期 | 下 學 期 | |||
課 程 名 稱 | 學分 | 課 程 名 稱 | 學分 | |
第一學年 | 四福音與使徒行傳 | 3 | 摩西五經 | 3 |
希臘文(I) | 3 | 一般書信 | 3 | |
研經法 | 2 | 教會史專論(I) | 3 | |
研究原理與報告寫作 | 2 | 希臘文(II) | 3 | |
靈命操練 | 2 | 釋經學 | 3 | |
佈道法 | 2 | |||
合計 | 14 | 合計 | 15 | |
第二學年 | 保羅書信 | 3 | 詩歌智慧書 | 3 |
教會史專論(II) | 3 | 新約神學 | 3 | |
系統神學(I) | 3 | 系統神學(II) | 3 | |
希伯來文(I) | 3 | 講道學(II) | 2 | |
講道學(I) | 2 | 教牧協談 | 3 | |
合計 | 14 | 合計 | 14 | |
第三學年 | 歷史書 | 3 | 大小先知書 | 3 |
講道學(III) | 2 | 崇拜禮儀學 | 3 | |
基督教倫理學 | 3 | 基督教教育概論 | 3 | |
教牧學 | 2 | |||
宣教學概論 | 2 | |||
合計 | 12 | 合計 | 9 |
必選修課程
課程名稱 | 學分 |
神學/歷史類課程(必選修二門) | |
中華基督教史(3)、衛斯理神學(3)、 |
|
必選修學分 | 6 |
必選課程
上 學 期 | 下 學 期 | |||
課 程 名 稱 | 學分 | 課 程 名 稱 | 學分 | |
第一學年 | ||||
教會實習 | 1 | 教會實習 | 1 | |
詩班 | 1 | 詩班 | 1 | |
基礎讀經 | 0 | 基礎讀經 | 0 | |
合計 | 2 | 合計 | 2 | |
第二學年 | ||||
教會實習 | 1 | 教會實習 | 1 | |
合計 | 1 | 合計 | 1 | |
第三學年 | ||||
教會實習 | 1 | 教會實習 | 1 | |
合計 | 1 | 合計 | 1 |
2024.08.15修訂
入 學 資 格
- 清楚重生得救之基督徒,受洗滿二年以上,且具教會服事經驗者。
- 大學畢業;或符合同等學力資格者;或四年制神學學士畢業者。
同 等 學 力
- 在學士班肄業,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,因故退學或休學,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,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,並檢附歷年成績單。
- 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,因故未能畢業,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滿一年,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,並檢附歷年成績單。
- 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(包括實習)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,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。
-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,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;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;取得專科進修(補習)學校資格證明書、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者,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;取得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者,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(得回溯)。
-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,持有及格證書:
A.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、二等、三等特種考試及格。
B.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。 - 技能檢定合格,有下列資格之一,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:
A.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,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。
B.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,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,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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