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道學碩士科
Master of Divinity

宗  旨

為重生得救、清楚呼召事奉主之大學畢業;或符合同等學力資格者;或四年制神學學士畢業者所設計之三年制課程,須修滿99學分並滿足學院所規定之畢業要求。
透過聖經、神學、教牧實踐科目,以及實習,培育傳道人,使其具備按正意傳講聖經、牧養教會、佈道宣教之能。

學  制

  • 三年制課程,須修滿99學分(必修課程78學分、必選修課程6學分、必選課程8學分),並滿足學院所規定之畢業要求始得畢業。
  • 道學碩士科修業年限基本年數為三年,學生可依個人實際考量於五年內修畢(自正式入學時起算)。如有特殊情況,經申請核准者得再延長,每次延長一年,最多修業年限不得超過六年。
  • 道學碩士科副修教牧輔導碩士科修業年限基本年數為四年,學生可依個人實際考量於六年內修畢(自正式入學時起算)。如有特殊情況,經申請核准者得再延長,每次延長一年,最多修業年限不得超過七年。

必修課程

  上   學   期 下   學   期
課 程 名 稱 學分 課 程 名 稱 學分
第一學年 四福音與使徒行傳 3 摩西五經 3
希臘文(I) 3 一般書信 3
研經法 2 教會史專論(I) 3
研究原理與報告寫作 2 希臘文(II) 3
靈命操練 2 釋經學 3
佈道法 2    
合計 14 合計 15
第二學年 保羅書信 3 詩歌智慧書 3
教會史專論(II) 3 新約神學 3
系統神學(I) 3 系統神學(II) 3
希伯來文(I) 3 講道學(II) 2
講道學(I) 2 教牧協談 3
合計 14 合計 14
第三學年 歷史書 3 大小先知書 3
講道學(III) 2 崇拜禮儀學 3
基督教倫理學 3 基督教教育概論 3
教牧學 2    
宣教學概論 2    
合計 12 合計 9

 

必選修課程

課程名稱 學分
神學/歷史類課程(必選修二門) 

中華基督教史(3)、衛斯理神學(3)、
路德神學(3)、奧古斯丁懺悔錄(3).......等

必選修學分 6

 

必選課程

  上   學   期 下   學   期
課 程 名 稱 學分 課 程 名 稱 學分
第一學年
教會實習 1 教會實習 1
詩班 1 詩班 1
基礎讀經 0 基礎讀經 0
合計 2 合計 2
第二學年
教會實習 1 教會實習 1
合計 1 合計 1
第三學年
教會實習 1 教會實習 1
合計 1 合計 1

2024.08.15修訂

 

入 學 資 格

  1. 清楚重生得救之基督徒,受洗滿二年以上,且具教會服事經驗者。
  2. 大學畢業;或符合同等學力資格者;或四年制神學學士畢業者。

 

同 等 學 力

  1. 在學士班肄業,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,因故退學或休學,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,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,並檢附歷年成績單。
  2. 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,因故未能畢業,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滿一年,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,並檢附歷年成績單。
  3. 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(包括實習)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,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。
  4.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,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;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;取得專科進修(補習)學校資格證明書、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者,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;取得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者,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(得回溯)。
  5.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,持有及格證書:
    A.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、二等、三等特種考試及格。
    B.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。
  6. 技能檢定合格,有下列資格之一,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:
    A.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,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。
    B.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,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,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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