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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會事工碩士科
Master of Christian Ministry

宗  旨

為重生得救、有心事奉主之大學畢業;或符合同等學力資格者;或四年制神學學士畢業者所設計之二年制課程,使其能在教會事奉,須修滿60學分並滿足學院所規定之畢業要求。
透過聖經、神學、教牧實踐科目,培育教會及基督教機構同工,使其具備協助教導、牧養關懷,並推展福音事工之能。

學  制

  • 二年制課程,須修滿60學分(必修課程41學分),並滿足學院所規定之畢業要求始得畢業。
  • 修業年限基本年數為二年,學生可依個人實際考量於四年內修畢(自正式入學時起算)。如有特殊情況,經申請核准者得再延長一年,最多修業年限不得超過五年。

必修課程

  上   學   期 下   學   期
課 程 名 稱 學分 課 程 名 稱 學分
第一學年 四福音與使徒行傳 3 釋經學 3
研經法 2 教會史專論(I) 3
靈命操練 2 摩西五經 3
研究原理與報告寫作 2 一般書信 3
佈道法 2    
合計 11 合計 12
第二學年 系統神學(I) 3 系統神學(II) 3
保羅書信 3 崇拜禮儀學 3
    基督教教育概論 3
    新約神學 3
合計 6 合計 12

 

必選課程

  上   學   期 下   學   期
課 程 名 稱 學分 課 程 名 稱 學分
第一學年
基礎讀經 0 基礎讀經 0

註:教會事工碩士科免修「詩班」、「教會實習」

2024.08.15修訂

 

入 學 資 格

  1. 清楚重生得救之基督徒,受洗滿二年以上。
  2. 大學畢業;或符合同等學力資格者;或四年制神學學士畢業者。

 

同 等 學 力

  1. 在學士班肄業,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,因故退學或休學,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,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,並檢附歷年成績單。
  2. 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,因故未能畢業,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滿一年,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,並檢附歷年成績單。
  3. 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(包括實習)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,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。
  4.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,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;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;取得專科進修(補習)學校資格證明書、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者,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;取得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者,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(得回溯)。
  5.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,持有及格證書:
    A.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、二等、三等特種考試及格。
    B.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。
  6. 技能檢定合格,有下列資格之一,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:
    A.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,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。
    B.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,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,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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