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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生實習教育

 

  本學院實習教育乃根據同學之恩賜、學習的進度及過去之經驗,再配合教會之實際需要分派同學至各地學習事奉,使學術與工作打成一片,實際與理論合而為一。在學期當中,實習時間以週末一天半為原則,在暑期中則為全時間實習。

 


目  的


 

  • 協助學生能在靈性的生活上,信心與事奉上,學習信靠、順服的功課。

  • 協助學生能在宣教能力上,牧會經歷上,精益求精,長大成熟。

  • 協助學生能在實習過程中,不斷地發現自己的恩賜,並能加以操練及運用。

  • 協助學生能在不同的實習場所,印證自己的奉獻心志,期能成為聖潔、負責、對神無愧、合乎主用的傳道人。

 


目  標


 

第一年

發現恩賜。經歷教會事奉的內容,擬定自己未來事奉的方向。

中間年 肯定恩賜。對不同的實習工作與環境,學會分析及適應,並且有信心,能勝任,將上課所學的理論與資料,藉著實習工作,領悟出可運用的原則,確定自己未來事奉的方向。
最後一年 靈命與性格長大成熟。操練獨立工作者之資格。有信心、有能力,能勝任自己未來的事奉。

 


方  法


 

  1. 藉課堂之教導,充實宣教之內容及能力。
  2. 藉實習之經歷,及牧長之指導,瞭解工作之類型、方法與性質。
  3. 藉實習處之輔導,解除在實際事奉上的各種障礙。
  4. 學生個人的禱告與認真的實際事奉,使學習更有果效。
  5. 每位實習生均需繳交期中與期末自我評估報告給實習主任;報告內容參考「實習教育課程」所發之資料。
  6. 每位道學碩士科及神學學士科學生每學期皆需實習。
  7. 每個暑期皆需全時間實習。
  8. 生因故沒有實習時,以後仍須補足缺少的年期,才准畢業。 

 


實 習 津 貼


 

  1. 神學生乃獻身為主,經濟情況亦較特殊,所以教會為表示敬愛之意,亦會在能力許可 下,給予實習津貼
  2. 實習處每年會依實際需要及教會能力與學生實習工作性質,訂出有彈性的津貼標準,作為申請單位的參考。
  3. 實習不是任職,亦非打工,實習生不得跟教會計較或要求增加實習津貼。

 


實 習 學 分


 

  1. 神學學士科、道學碩士科每學期各1學分。
  2. 會事工碩士科、教牧輔導碩士科、基督教研究證書科免實習。
  3. 若入學時為道學碩士或神學學士科之學生,於入學後轉換身份為牧會生,得向實習處申請免實習。申請要求與相對規範,請參教務章則。
  4. 若是以在職傳道人的身份入學者(即入學時仍繼續在原來教會或機構牧養、事奉者),得免實習(請檢附在職證明向教務處提出申請)。
  5. 道學碩士科學生實習之安排,原則上始自道碩一,唯補修學士學分之道碩學生若有意願、教會也能接受,則可安排至教會實習,可承認為補修學分時的學士班學分,續讀道碩時,仍須滿足三年實習要求。

 


實 習 成 績


 

  1. 成績之評定標準乃依實習單位所寄回之評分表與口頭提供的資料、學生繳回之「自我評估報告」、期中與期末討論會之參與、實習處的資料與觀察,作為考慮要件。
  2. 實習成績以70分為及格分數,不足70分,本次實習不予計算,該生以後需再補修該次實習。
  3. 實習成績將會嚴重影響畢業資格,因此務須忠心慎重。

 


規  則


  1. 週末實習:原則上每派至一個場所,須為一學年(約九個月)。實習時間為週六下午1:00(遠地者另定)到主日下午4:00,但教會有特定事工者依教會之規定。
  2. 暑期實習:原則上為每年七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。
  3. 學生要重視實習工作的機會,努力預備,專心事奉,非不得已,不要請假。若因事故必須請假,須先經實習處主任及實習單位負責人的允許,並依請假辦法辦理之。
  4. 學生平時當以課業及充實靈修生活為重,除經實習處主任特准外,學期中之週間,不可接受教會要求的額外事奉(牧會實習者不在此限)。
  5. 參考「實習教育課程」的補充內容。
  6. 實習生因實習的需要,必須在外住宿時,須先報告實習處主任與學務處主任知悉,辦好外宿手續,經同意後,才准在校外住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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